第四节 “训政”终结与“行宪”开场
1947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正式施行,但国民党的一党“训政”仍在继续,必须等待选出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召开大会(即行宪国大)并选出总统之后,才能宣告“训政”终结,实现“还政于民”。所以,在实行“戡乱动员”、加强“剿匪”军事和镇压异己的同时,国民党还在紧锣密鼓地筹备进行民意代表选举,准备召开行宪国大,完成由“训政”向“宪政”过渡。
国民党认为宪政可以为其一党统治立下合法性基础,“争取选举之胜利,俾以民主方式,取得民众之信托,掌握政权,实行本党主义,贯彻本党之政纲政策”。但“宪政”与“训政”毕竟有区别。在“宪政”体制下,总要做一些民主的表面文章,因此“戡乱”与“行宪”本不无矛盾之处。“戡乱”要求限制人民自由,加强全面统制;而“行宪”则要求保障人民权利,放松对社会的控制。正因为如此,国民党内不少人担心因“行宪”而影响“戡乱”,对“行宪”态度消极。白崇禧建议:行宪国大应予展期,俟军事胜利后再开。戴季陶认为:“在全国动员之时期,是否宜于举行大选,是宜详加考虑,不可视为手段,更不可视为儿戏。”不少地方机构,如浙江、广东、河南、台湾、热河省参议会等亦致电蒋介石,主张不必“在内乱未息之际,粉饰太平”,建议暂不召开行宪国大。国民党中常会经过研究后认为:用党、政、军全力办选举,不可不慎重;以各地竞选情形,选举完毕后,本党内部一定分崩离析,民青两党因不满选举结果而横生枝节,何能集中力量“戡乱”;再者,一切问题均决定于“剿匪”之胜败,胜则迟选亦无妨,败则选举虽十分美满亦无补于土崩瓦解。但他们也认为:宪法实施程序由国大通过,政府无权变更,延期无异违宪;而且国内外舆论因解散民盟而怀疑本党是否有行宪诚意,如果宣布停止选举,将使怀疑益深;再者,党内问题由来已久,如因此而蒙违宪之名,本党地位将益形低落。11月4日,国民党秘书长吴铁城将中常会的意见呈报蒋介石,请其作最后决定。蒋介石的想法不无矛盾之处。他一方面认为,“本来就现在的情形而说,共产党如此嚣张,社会民生如此不安,我们惟有集中力量,消灭共匪,根本就不应举办选举,以分散剿匪的注意力”;但另一方面,实行所谓宪政又是国民党多年宣称追求之目标,社会各界有较大压力,美国亦总以“民主”为由对国民党有所指责,继续“训政”不无困难,因此“为要适应环境,不得已而举办选举”,演一场给人看,尤其是给美国人看的政治秀。蒋介石因此决定:选举不能停办,应如期举行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