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早在2002年7月1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已经明确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就意味着受害人及其亲属不仅不能基于附带民事诉讼就精神抚慰金获得支持,即使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也将无法获得支持。
但这并不表示受害人或者家属没有任何途径获得救济。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5条第4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因此,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通过法院调解、被告人自愿给付等途径获得相应的赔偿。实践中,很多被告人及被告人的家属为了获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书,争取法院从轻处罚的量刑,一般都会自愿与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亲属就赔偿范围和数额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补偿受害一方的精神损失。因此,调解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获得最大利益赔偿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