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氏春秋》以“春秋”为名,号称“备天地万物古今之事”[152],历史上的治乱兴亡、成败是非,本就是它的用心所在。书中记述了大量的历史人物、历史故事,从黄帝、尧、舜、禹等古帝先王直到齐愍王、孟尝君等当世君臣,《史记》纪传部分所收录的秦始皇继位之前的重要历史人物,《吕氏春秋》大都有所涉及。全书表现出鲜明的借事立言,以史资政风格。而此书成于秦统一前夕,意欲顺应历史潮流,为即将出世的新天子创制立法,更因而表现出对历史变迁及其未来走向的深切关怀。在《应同》篇中,《吕氏春秋》吸收了邹衍五德终始学说,并据此宣称“代火者必将水,天且先见水气胜”,水德之治的特点是“其色尚黑,其事则水”。此论无疑是后来秦始皇水德之治的先声。不过,《应同》篇又称:“水气至而不知数备,将徙于土。”似意味着五德之治的实现,除了客观的“天数”在发生作用外,还需人事方面的积极配合。且水德不当位便可能自然转移到土德,又暗示五德的运转,是有着一定的时间周期的。这种说法,应当视作《吕氏春秋》对邹衍五德终始说的改造,它在强调五德转运这个根本的天道不可改易的前提之下,突出了“时”的重要性。
《吕氏春秋》中有《察今》一篇,讨论“先王之法”是否可以取法的问题,关系到对古今关系的理解,可视为《吕氏春秋》历史思想的集中表达。是篇认为具体的“先王之法”不可法。所举出的理由有二:其一,“先王之法,经乎上世而来者也,人或益之,人或损之,胡可得而法?”即先王之法在流传过程中遭到了后人的窜改,已失其真,故不可取法,这正是荀子主张“法后王”的理由。其二,“凡先王之法,有要于时也。时不与法俱至,法虽今而至,犹若不可法。”即先王之法是先王针对其所处的具体时势制定的,即使先王之法能够完整地流传下来,但因为时势已经不同于先王之时,故仍然不可取法。文章更进而提出:“世易时移,变法宜矣”,这显然沿用了商鞅、韩非等法家的变法理论。《察今》篇认为,虽然具体的先王法令不可取法,但先王制作法令的动机、原则应该效法。“释先王之成法,而法其所以为法。”“先王之所以为法者,何也?先王之所以为法者,人也,而己亦人也。故察己则可以知人,察今则可以知古。古今一也,人与我同耳。”这就回到荀子“以人度人”。“古今一也”的古今观上了。综上可知,《察今》篇是将古今关系区分为两个层面:一个是具体的历史表象即时势的层面,另一个是抽象的法之所以然即道的层面。在具体的时势层面,古今有别,不能混同。在抽象的道的层面,古今一致,因为人性古今无别。而通过将古今关系区分为这样两个不同的层面,《察今》将本来尖锐对立的儒家、法家式历史观成功地统一起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