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行为难谓正当。“歌力思”商标由中文文字“歌力思”构成,与歌力思公司在先使用的企业字号及在先注册的“歌力思”商标的文字构成完全相同。“歌力思”本身为无固有含义的臆造词,具有较强的固有显著性,依常理判断,在完全没有接触或知悉的情况下,因巧合而出现雷同注册的可能性较低。作为地域接近、经营范围关联程度较高的商品经营者,王碎永对“歌力思”字号及商标完全不了解的可能性较低。在上述情形之下,王碎永仍在手提包、钱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歌力思”商标,其行为难谓正当。
王碎永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对歌力思公司的正当使用行为提起的侵权之诉,构成权利滥用。
【案例1-13】
南京尚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南京飞日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虚假宣传纠纷案1. 基本案情
原告南京尚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居公司)诉称,尚居公司成立于2005 年,历经12 年的发展,已成为在南京及周边地区具有较高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和产业化的装饰企业。2017 年,尚居公司发现同为装饰企业的南京飞日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日强公司)经营的网站从色彩、文字、图片、编排体例等方面抄袭了尚居公司网站的主要内容。此外,飞日强公司还将尚居公司的荣誉作为自己的荣誉广而告之,属于虚假宣传。故尚居公司请求法院判令飞日强公司立即删除侵犯尚居公司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网页内容并赔偿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