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质量的教育公平观使教育公平与教育质量的关系从“对立”走向“统一”:教育质量涵盖并体现在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的三种状态中,三种公平的实现反过来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尽管提升教育质量和实现教育公平的目标不是互相矛盾的,不过在实践中,有时也会产生对抗。此时,应当追求一种合理的和现实的折中与平衡。就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公平而言,目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内,仍然需要进一步推进教育机会的公平,在此过程中,各个地区,特别是在已全面普及义务教育的大多数地区,应更多地关注教育质量公平,大面积地提高教育质量。要通过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适应社会需要的高质量教育,使义务教育真正为每个受教育者的生存和发展打下应有的基础。[14]
有质量的教育公平以推进教育公平为基本价值取向。在满足人民群众受教育权、确保教育起点的公平后,应认真考虑教育过程和教育结果的公平,实现学业成就和教育质量上的平等。提供平等的入学机会和办学条件,只是为实现教育公平提供了客观条件,而学生是否真正受到公平的教育,更重要的是看教育者是否尊重了教育对象的能力和兴趣差异,使具有不同潜质的个人都得到充分发展。因此,学生是否受到平等而有差异的教育,才是教育公平更本质的要求。[15]教育公平不仅要从“量”的角度考虑,还必须从“质”的方面把握。一般来说,这种“质”的内容总是与个性化、差异化、特色化、多元化等联系在一起的,是以学生的和谐发展为本的。教育平等并非仅仅是以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为标准的无差别的完全平等,它也是以能力为标准的按比例分配的有差别的平等。[16]“平等”已不再是简单意义上的相同、无差别,而是与权利相对照,具有一定的相对性。由于教育公平的相对性逐渐凸显,个体差异在教育公平中得到承认,关于教育公平的标志也随之由“平等”转向了“差异”。公平与平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平并不是给予一切人以同样的东西。公平是相对的、有差别的,而平等则是无差别的、绝对的。[17]教育应有区别地对待每一个对象[18],应正视并尊重个体差异,使个体所受教育与其社会权利和自身素质相称[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