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霞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被告孙仁芳是江都区仙女镇仁芳日用品经营部个体业主,系荣格科技集团的加盟店,被告李霞系荣格科技集团公司销售经理。原告刘天珍曾在仁芳日用品经营部购买保健产品。2013 年3 月22 日李霞携带三台数码经络治疗仪至孙仁芳开设的仁芳日用经营部进行指导。孙仁芳遂联系刘天珍。
在指导过程中,李霞向刘天珍介绍数码经络治疗仪具有通经络的功效,并对刘天珍使用了数码经络治疗仪,即将数码经络治疗仪贴在手腕内关穴,在此过程中李霞同时要求刘天珍大量饮用温白开水,后刘天珍感觉不适,并有呕吐现象。当日下午,刘天珍再次至仁芳日用品经营部并被使用数码经络治疗仪并继续大量饮用温开水。晚上刘天珍又感不适,并被送至扬州洪泉医院治疗,后转送至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水中毒;电解质代谢紊乱;癫痫持续状态。”2013 年3 月30 日刘天珍出院,出院医嘱:注意休息,门诊随诊。现因原、被告之间就赔偿事宜商谈未果,故刘天珍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0万元,审理中,刘天珍明确其诉讼请求为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9556.12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