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商业保理企业住所地金融监管局要牵头负责跨区域经营商业保理企业的监管,加强与分支机构所在地金融监管局的协调配合,定期共享跨区域经营的商业保理企业分支机构名单和经营信息,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
(六)优化营商环境
1. 各金融监管局要推动出台风险补偿、奖励、贴息等政策,引导商业保理企业更好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商业保理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自由贸易试验区关于商业保理企业和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2. 鼓励和支持银行保险机构与监管名单内商业保理企业进行合作,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融资。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商业保理企业提供境外合作渠道支持,助力商业保理企业拓展国际业务。支持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研究探索与商业保理企业加强业务合作,提供保险保障服务,增强商业保理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3. 各金融监管局要加强对商业保理行业重大问题的研究,深入总结行业发展经验,综合研判本地商业保理行业的发展现状与潜在问题,持续引导商业保理行业高质量发展。
4. 地方商业保理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作用,加大对商业保理行业的宣传和普及力度,提升社会认知度;引导企业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合规经营;通过培训、交流等方式,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合规意识、内控和风险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