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12】
王碎永诉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82 号)1. 裁判要点
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并主张他人侵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构成权利滥用为由,判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 基本案情
深圳歌力思服装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 年6 月8 日。2008 年12 月18 日,该公司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第1348583 号“歌力思”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 类的服装等商品之上,核准注册于1999 年12 月。2009年11 月19 日,该商标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9 年12 月28 日至2019 年12 月27 日。深圳歌力思服装实业有限公司还是第4225104 号“ELLASSAY”的商标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 类的(动物)皮;钱包;旅行包;文件夹(皮革制);皮制带子;裘皮;伞;手杖;手提包;购物袋。注册有效期限自2008 年4 月14 日至2018 年4 月13 日。2011 年11 月4 日,深圳歌力思服装实业有限公司更名为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力思公司,即本案一审被告人)。2012 年3 月1 日,上述“歌力思”商标的注册人相应变更为歌力思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