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牢记以下四点考虑,一种与理智传统和社会传统不可分离的合理性探究概念——该合理性概念具体体现在这种理智和社会的传统之中——才能不被误解。第一点考虑我们已经触及了:人们所熟悉的以这种探究形式进行的合理证明的概念在本质上是历史的。证明即是叙述(narrate)迄今为止的论证是如何进行的。那些在这种探究和证明的传统内建构理论的人,常常以一种结构来提供各种理论,按照这种结构,某些论点便具有第一原理的特性;而在这样一种理论内部,另一些主张将由于是从这些原理中推导出来的而被证明是正当合理的。但是,证明这些第一原理正当合理的东西,或者反过来说,这些第一原理作为其一部分的理论之整体结构,却具有相对于所有先行的在这种特殊传统内努力系统阐述这些理论和原理之尝试的合理优先性。无论如何,这不是一个哪些第一原理可以为所有有理性的个人接受的问题——除非我们把对这样一种历史的领悟和认同包括在成为一个有理性的个人的条件之中,而该历史的发展顶峰便是这种特殊理论结构的建构,也许正如亚里士多德部分所做的那样。
第二点考虑是,在这些传统内,与启蒙运动之样式殊为不同的,不仅仅是合理证明的样式。而且,人们把必须给予证明的东西也设想成极为不同的。根据启蒙运动的理论,发生争执的是各种对立的学说,这些学说事实上可能一直都是在特殊的时空内加以精心论证的。但是,它们的内容、它们的真假以及它们是否拥有合理的证明,都与它们的历史起源无关。按照这种观点来看,一般思想史和特殊哲学史乃是一种与那些探究关于被当作永恒真理问题和合理证明问题的学科完全不同的学科。这种历史关注于:谁说了什么或谁写了什么(这些所言书中的论证实际上被引来支持或反对某些观点)?谁影响了谁?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