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的“习俗”一词听起来像是生造的,因此我们要问:这都是些什么样的习俗?为回答这一问题,我需要在两种不同的规则或约定之间作出区别。有些规则调整先已存在的行为方式,例如,礼貌就餐行为规则调整怎样吃饭,但吃饭是独立于这些规则而存在的。另一方面,有些规则并不只是调整而是创造或定义新的行为方式。例如,象棋的规则不只是调整先已存在的被称作下棋的活动,它们似乎也创造了那一活动的可能性或界定了那一活动;下棋的活动由符合这些规则的行为所构造。离开这些规则,就没有象棋的存在。我现在想做的区别追随了康德在调整原则和建构原则之间所作的区别。因此让我们采用他的术语把我们的区别描述为调整规则和建构规则之间的区别。调整规则调整那些其存在独立于规则的活动;建构规则构造(同时也调整)那些其存在于逻辑上依赖于这些规则的活动形式。[6]
现在我一直在谈论的习俗是各种建构规则的系统,婚姻的习俗、金钱的习俗以及做出许诺的习俗就像棒球或象棋的习俗一样,都是这样一些建构规则或约定的系统。我所说的习俗事实就是预设了这些习俗的事实。
一旦我们认识到这种习俗事实的存在并开始把握了它们的性质,那么就会很容易地看到,许多形式的义务、承诺、权利以及责任都是类似地习俗化了的。一个人有某些义务、承诺、权利和责任,这常常是种事实,但它是一种习俗的事实,而不是粗糙的事实。我正是求助于上述这种习俗化形式的义务、做出许诺,才从“是”推出“应该”。我由一种粗糙的事实开始,即一个人说出某些词,然后以一种方式求助于习俗以产生出一些习俗的事实,借助它们,我们得到了那个人应该付另一个人五美元的习俗的事实,整个论证建立在诉诸做出许诺也就是承担义务这一建构规则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