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简易程序适用案件范围过窄,在实践中适用比例较低,为提高刑事司法的效率,从1999年起一些法院、检察院开始探索那些事实比较清楚、被告人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也没有异议、判刑可能在三年以上刑罚的案件的适用程序,即“普通程序简易审”程序。这一做法得到了最高法检机关的认可,为了统一各地的做法,200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根据本意见,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化审,即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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