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参议院得自行集会开会闭会。
第二十一条,参议院之会议,须公开之,但有国务员之要求,或出席参议院过半数之可决者,得秘密之。
第二十二条,参议院议决事件,咨由临时大总统公布施行。
第二十三条,临时大总统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如否认时,得于咨达后十日内声明理由,咨院复议。但参议院对于复议事件,如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仍执前议时,仍照第二十二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参议院议长,由参议员用记名投票法互选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
第二十五条,参议院参议员,于院内之言论及表决,对于院外,不负责任。
第二十六条,参议院参议员,除现行犯及关于内乱外患之犯罪外,会期中非得本院许可,不得逮捕。
第二十七条,参议院法,由参议院自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