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诉讼权
《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本单位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本单位发生法律效力。
实际上,当公司遇到官司时,往往不会是什么好事情。法定代表人唯恐避之而不及,常常不知所踪,致使案件审理无法进行。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法院会采取以下方式确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①公司章程对公司诉讼代表权的人选确定有约定的,按照章程约定。②建议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或以股东协商方式选定公司诉讼代表人。③公司不能通过股东会议或协商方式确定诉讼代表人的,对设有董事会的公司,通知副董事长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对未设董事会的公司,通知其他董事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其他董事有两人以上的,可协商确定其中之一。协商不成,法院可予以指定。④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中无适合人选的,基于公司监事会的法定职责,法院可指定公司监事会主席或执行监事代表公司参加诉讼。⑤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确定,法院可指定与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东或董事提起的诉讼没有明显利害关系的其他股东作为公司的诉讼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存在的法律风险
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实现者,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官司不仅应对法定代表人在职权范围内进行的合法民事行为的后果负责,而且对法定代表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这并不表示法定代表人本人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