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对利益相关者的分析显示,社会治理中的不同社会群体通常基于利益的驱动安排着自身的社会角色。在危机状态下,他们可能改变既有的利益判断标准而采取行动,但是随着危机治理的展开,其利益评价过程会在危机治理过程中得到体现。因此,我们对于危机治理职责和功能的设置,必须考虑两个方面:一是对政府职能部门而言,所有的危机事件的发生和控制过程,政府职能部门责无旁贷。二是必须考虑人们实际的利益关联程度。对社会力量的作用发挥要有客观的功能定位和具体的角色安排,使得人们可以在一个确定的框架内被组织起来。
对于危机治理职能的确定,实际上还包括对管理过程的监督。我们知道,危机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社会失序,制度运行招致阻碍,管理出现漏洞。会出现一些人利用危机谋取私利的现象。这些牟利群体的存在扩散了社会危机,但是危机中的公众并不把危机归因于这些以垄断方式囤积居奇或者趁火打劫的人,而是将其归因于政府公务人员的打击不力和管理不善,还有可能存在的公务人员的贪婪和掠夺。因此,决策的过程和处置的过程对危机演化的态势具有决定作用。对于危机中利益主体以及可能存在的利益谋取者的界定,往往成为危机治理的重要环节。因此,危机治理不但涉及制度和政策问题,还涉及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协调问题。